按摩女开工前夕拉布帘 同伙潜入房间盗钱财

30.11.2015  17:14

  岳阳网讯 陈某在华容县城关镇租一平房,专门用于与班某、曹某(两人已判刑)和毕某一起采用“仙人跳”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即由女方选择作案目标后,将目标带入租住地“按摩”,再由男方乘目标不备将其财物盗走。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邀集被告人毕某先后作案4次,盗得被害人黎某、杨某、王某乙、李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270元。被告人毕某以按摩为幌子先后将被害人黎某、杨某、王某乙、李某等人带进被告人陈某事先租赁的房内,被告人毕某先让被害人付30元的按摩费,然后要被害人脱下衣服放在床头柜上,之后毕某拉上布帘,使黎某的视线与衣服隔开,再给被害人按摩、敲背,被告人陈某趁机潜入房内盗窃了被害人钱包中的现金,后被告人毕某听到屋外被告人陈某的咳嗽声,知道被告人陈某盗窃成功,便借故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毕某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岳阳网 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