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女子开宝马撞人致死后逃逸 让母亲顶包

20.12.2015  11:58

今年4月2日晚上8点左右,一辆宝马轿车在红旗南路中南建材市场门口路段掉头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17日上午,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对宝马车驾驶员郭丽丽(化名)提起公诉,指控她在事发后弃车逃逸,并由其母亲顶包。郭丽丽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母亲另案处理。

17日休庭后,郭丽丽在法院泪流不止,死者苏某的母亲因抑制不住悲痛的情绪嚎啕大哭。

开庭指控

肇事致人死亡后弃车逃逸,母亲替她顶包

荷 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2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郭丽丽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轿车沿红旗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中南建材市场门前路段时,违反禁止标线 掉头,与被害人苏某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苏某当场死亡。经株洲市公安交警支队荷塘大队认定,郭丽丽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负次要 责任。

公诉机关接着指控,案发后,郭丽丽同其母亲叶某(另案处理)暗中串通,由叶某到荷塘交警大队投案,谎称自己为肇事宝马车中的驾驶员。郭丽丽则逃逸,于今年8月10日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

被告没有请辩护人,法官用通俗语言和她交流

17日上午,寒意很浓,郭丽丽身穿灰色呢子大衣走进刑事审判庭时,大衣仍无法掩盖住她高高隆起的腹部。她坐在被告席上一动不动,说话声音细如蚊蝇。

令人意外的是,郭丽丽并没有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她显得有些吃力,以至于主审法官不得不多次用通俗的话来询问她。

刚开庭时,主审法官询问郭丽丽是否申请回避,郭丽丽迟疑了一下。主审法官只好接着问:“我们审这个案子可不可以?”郭丽丽回答:“可以。

在法庭质证阶段,郭丽丽的表述也模糊不清,最后主审法官只好引导她对每一份证据用“”或者“不认”来质证。主审法官问她:“你觉得不合理是吧?”答:“嗯。

由于郭丽丽在庭上说话声音太小,主审法官不得不提醒她“大声一点”。

法庭问答

被告称母亲不想她坐牢

在法庭上,主审法官对郭丽丽做了发问。

问:当天开车的人是谁?

郭:我。

问:案发后,你和你母亲是怎样串通的?将这个过程向法庭陈述一下。

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妈一个人过来的,来了之后,说不能让我坐牢,她去坐牢,我当时在石宋路的匝道上,之后就一个人回家了。

问:你是怎么到案的?是公安机关找的你还是你找的公安机关?

郭:我自己去的,8月10日。

接着,公诉人员对郭丽丽做了发问。

问:到案之前,公安机关有没有叫你去调查事情的原因?

郭:有。

问:那你为什么8月10日才去投案?

郭:之前我隐瞒事实,后来承受不住(压力)。

尾声

公诉机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当庭认罪

公诉机关指控,郭丽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发后其主动陈述犯罪事实,并作出了部分赔偿,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请求法院判处郭丽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我现在肚子里有宝宝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理。”在法庭上,郭丽丽当庭认罪。

在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后,郭丽丽的泪水顿时夺眶而出。

死者苏某的母亲当时就坐在郭丽丽身旁,禁不住嚎啕大哭起来。

看新闻学法律

怀孕妇女的刑事犯罪如何执行?

北 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分析认为,对于怀孕的妇女涉及刑事犯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后,可以通过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方式对 被告人进行执行,但是在孕妇怀孕、产妇生产期和哺乳期等原因消失后,依法可以对其收监服刑。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判缓刑,按照法律规定,缓刑期满则等于 执行完毕,被告人就不用服刑。

另外,杨阳认为,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基于郭丽丽怀孕、主动陈述犯罪事实等因素,向法庭请求轻判,体现了公诉机关的司法人情味。

(株洲晚报 记者 姚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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