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新修订条例今施行 环评审批不再收费但单罚或变双罚
红网时刻10月1日讯(记者 李慧芳)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明确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费,并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决定》删除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比如,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同时简化了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不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任何费用
《决定》还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同时,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决定》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
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