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省水利厅修订出台了《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生产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二是明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案变更等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及使用原则;四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要求;五是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程序和不通过情形;六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七是明确违法行为查处和失信惩戒程序;八是明确《办法》生效时间。
与2015年下发的《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主要调整了五个事项。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在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面,《办法》对《试行办法》关于监测监理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将其单列一章。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方面,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办法》修改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程序,将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由生产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并明确在其验收材料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简化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能通过的10条标准。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统一了监督检查内容,对检查内容和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充实;细化了监督检查要求,增加了监督检查形式,明确了现场检查数量、内容、程序等。在违法行为查处方面,《办法》增加了失信联合惩诫机制,明确了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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