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原交管局副局长借亚运会敛财获缓刑遭抗诉

20.01.2015  10:22

信息时报 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曾先后担任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的张海峰,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缓刑,法院认定其受贿9.7万元,其中7.7万与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客运有关。但检方指控其受贿金额为16.3万元,并提出抗诉。该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检察院:4年共受贿16.3万

张海峰,现年45岁,广东化州人,大学学历。2009年9月起担任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2012年4月起,任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2013年1月4日,张海峰向天河区检察院投案自首。

据天河区检察院指控,2009~2012年,尤其是2010年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张海峰利用监督管理客货运输行业、道路行政强制执法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6家汽车客运公司负责人的贿款,共计人民币16.3万元。

据行贿人广州森和旅游汽车运输公司董事长李金供述称,2010年11月,广州亚运会期间,张海峰约他到饭店讨论志愿者包车问题。饭后,李金塞给他2万元“感谢费”。亚残运会结束后,李金又在张海峰办公室送上感谢费2万现金。李金还在2010~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叫下属送给张海峰3000~6000元不等的利是。

行贿人谭志明是广州市广贤明汽车公司总经理,据他供述:因张海峰对其企业有监管职责,所以逢年过节他会送给张海峰好处费,请他多多关照。“亚运会期间,我公司参加志愿者的客运活动赚了一些钱,事后我送了一些好处费表示感谢。

行贿人黄健来自广州迎通汽车服务公司,他说,“运管局是客运行业的管理部门,张海峰是领导,我希望得到他关照才送钱给他。”2008~2011年春节前,黄健每次都送给张海峰2000元广百购物卡。

行贿人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公司总经理张德供述,他与张海峰认识于2010年7、8月间,“当时我公司有两台客车因为超载被福建交警抓了,通报到广州市交委运管局,张海峰知道后找我去他办公室诫勉谈话。”此后,为了与张海峰搞好关系,得到他的支持,张德从2010年至2012年,都会借过中秋节名义送给他好处费。

此外,2011年底,张德想申请去兰州的班车线路,希望张海峰帮忙协调,在饭桌上送给他1万元。对此,法院认为,张德的这一请托事项虽不在张海峰的职权范围内,但张海峰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规定,这1万元应以受贿论处。

被告:认罪但不认受贿金额

一审时,张海峰表示认罪,但对指控受贿金额有异议。张海峰承认,在亚运会、残运会后收受李金的两次红包,每笔两三万元,但不记得“过节时收过他的钱”。

张海峰还说:“张德给我1万元是叫我帮他去省厅协调新线路,我用这笔钱请省厅领导吃饭、送礼,自己没有拿钱。

对于检方指控他收受广州迎通汽车服务公司黄健、裴敏3万,广园东站汽车客运站副总经理翟永红1万,广园汽车客运总经理伍健雄1万,张海峰都辩称:“时间太久,记不清楚。

一审法院:仅认定受贿9.7万

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罪行,因张海峰与行贿人之间关于贿送时间和金额的供述不能完全吻合、印证,或人数、标准自相矛盾,不能确认其供述真实性,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对该部分指控均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认定,张海峰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多次非法收受4家运输企业负责人贿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共价值9.7万元,并为这些企业谋取利益。又因张海峰有自首情节,据此,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检察院抗诉二审昨开庭

一审判决后,天河区检察院向广州市中院提出抗诉。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

昨日庭上,检方认为一审法院仅认定张海峰受贿9.7万元有误。张海峰则希望二审维持原判。其辩护人称,由于该案是窝案中的一个,而且发生时间久远,不能排除行贿人记错受贿人,作了错误口供。

检方反驳称,正是因为贿赂案件大多依靠口供来认定,建议二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和证人的多次口供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予以认定。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悉,市交委已有多名官员涉嫌犯罪被立案,其中原市交委副主任杜良英受贿230万被判刑7年。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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