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放学途中溺水身亡 幼儿园被判赔偿15万

17.10.2014  19:01
  湖南法院网讯  2013年7月的一天,原告张某一大早和往常一样将小孩送上自家镇上的幼儿园后就上班去了,可到中午时分,却听到的是儿子溺水身亡的噩耗。原来幼儿园因其室内电路故障提前放学,由于随车老师没有将幼儿园上学的原告张某之子亲手交给张某及其妻子,贪玩的孩子边走边玩,不知不觉地来到了河边,失足掉了下去,导致溺水身亡。

  儿子没了,张某夫妇决定讨要说法。他们认为,幼儿园未将孩子交给其父母,致其落水死亡,幼儿园应负有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张某夫妇和幼儿园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幼儿园补偿张某夫妇15万元。可幼儿园在赔付4万元之后就拒绝赔付剩余款项。于是,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园方认为,幼儿园有相关的接送制度,也曾对教师口头要求,除非家长表示让幼儿自行回家,否则必须由家长在家门口接幼儿。当天老师也曾给张某打过电话说明了情况后才将孩子送至家门口。也未曾想到会发生意外。

  该院受理后,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给幼儿园一方做工作,让其知道在整个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幼儿园在2015年4月30日前分三次将剩余款项赔付给原告张某夫妇。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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