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长沙市城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
长教通〔2017〕4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
根据《长沙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方案》(长教通〔2017〕4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7年我市城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长沙市城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市教育局中招办具体组织实施。中招办由基础教育处、学生工作处、职业和成人教育处、民办教育处、纪委、监察室等有关部门组成,中招办设在基础教育处。具体职责:发布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审查和培训中考命题专家库教师,随机抽取命题教师;管理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颁发城区学校初中毕业证书;组织实施城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等。
二、招生计划
1.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初中毕业生生源状况及高中发展规划制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积极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确保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2.民办学校、子弟学校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师资状况向市教育局中招办进行申报,经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批后执行。
经市教育局中招办认定的招生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生源变化需调整招生计划的,学校必须向市教育局中招办申报,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报名资格
学生须报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才有资格参与城区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录取(符合政策的直升生除外)。
1.城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统一参加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
2.具有长沙城区户口或房产,在外地就读需回长沙城区升高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简称“外地回长生”),4月15日前登录“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http://rxbm.csedu.gov.cn) 录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并于5月2日-5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地点(具体另行通知)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报名时须提供长沙城区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学生学籍证明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相关材料等。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凡在长沙城区取得初中学籍的,可以就地报名参加考试,同等享受长沙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录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后,要求入读长沙城区高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长沙城区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住和参保至少一年),4月15日前登录“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http://rxbm.csedu.gov.cn) 录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在征得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于5月2日-5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地点(具体另行通知)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报名时须提供学生及父母户口簿、身份证、本市居住证、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学生学籍证明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相关材料等。
四、招生录取
(一)志愿填报
1.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指标生志愿填报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前进行)。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学业成绩以及市教育局中招办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网上进行填报。高中录取将分批按志愿进行,每个录取批次可以填报三个公办学校平行志愿;如果考生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或部分学校国际班,需及时与学校进行衔接,同时也要填报网上志愿。志愿填报由学生本人完成,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一律不再更改。
2.学校要充分尊重学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阻止学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学校,也不得以承诺许愿的方式与学生签订所谓志愿或预录协议。严禁学校和教师违背学生意愿代替学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学生志愿。
(二)优惠政策
1.具有下列资格的考生,高中学校录取时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出现同时享有多项优惠,取最高优惠项目,不重复计算。)
①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②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以及现役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
③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④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凭市侨办、市台办证明)。
⑤少数民族考生。
⑥长沙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子女和长沙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凭市委组织部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证明)。
⑦全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单科成绩(指语文、数学、英语、文综和理综五科)进入排名前千分之一且未享受提高学业成绩等第者。
2.根据《长沙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申请就读高中(含中职学校)优待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长沙市军人子女初中升高中优待审批表》,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将优待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长沙警备区政治部核实,再由长沙警备区政治部统一提交长沙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
3.除第⑦条和军人子女外,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后,学校于4月19日—21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办理审核手续。
4.学校将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第⑤⑦条和军人子女除外)材料于6月1日—2日统一交市政府政务窗口,市教育局中招办于6月6日—7日审核,过期不予补办。
5.各初中学校必须将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反馈的符合优惠政策的学生名单,于6月8日-10日在校内公示。语文、数学、英语、文综和理综五科中单科成绩进入排名前千分之一名单由市教育局中招办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公布的同时予以公布。
6.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该考生的优惠政策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录取办法
市教育局中招办按照录取批次的顺序,依据学生的初中毕业书面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及享受政策性优惠情况对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招生学校录取时,按照以下规则依次择优:
1.比较书面考试成绩等级。
2.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3.按照顺序比较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4.比较书面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总等级组合。
5.按照顺序依次比较书面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单科等级。
(四)录取方式
普通高中除划线招生外,还实行指标生、直升生、特长生和推荐生等多样化招生方式;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直升生、特长生和推荐生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已被普通高中学校提前录取的直升生不再参加初中毕业书面考试,不能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重点类学校优先、志愿填报和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招生政策。
五、有关情况说明
1.从2017年秋季初一年级新生开始,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初中升高中时不再享受对口直升生政策。
2.为了既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又兼顾创新拔尖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对语文、数学、英语、文综和理综五科学业成绩中单科排名前千分之一的考生,在城区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可享受一个较低科目成绩提高一个等级参与录取(提高等级仅限考试科目且不累计提高)。如果出现多个并列较低等级科目成绩,提高科目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文综、理综和提前科的顺序进行。如果上述考生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全部为A,在招生录取时可以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惠政策第⑦条)。
3.长沙外国语学校、长沙市第十一中学艺术班和其他高中学校音乐、美术等特色班招生必须提前向市教育局中招办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学校通过报刊、校园网等媒体公布招生方案,让广大考生了解学校特色班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录取时对学生专业素质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可以在招生录取前进行相关专业术科测试或面试(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考试),术科测试或面试成绩和入围名单,须上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录取时将综合考虑面试结果和术科成绩。要求报考音乐、美术、幼师、旅游等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学校接受面试和参加术科测试。
4.对符合录取条件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学生,招生学校不得拒录。
5.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现代教育实验学校实验班招生,严格按照《现代教育实验学校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公布后,通过组织面试,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和个性特长等方式进行招生,不得另行组织笔试和学科测试。
6.高中学校招生实行电子档案、网上录取,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招生,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具备报名资格的学生均统一使用长沙市基础教育管理平台建立考试信息电子档案。各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电子档案的数据核对工作,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7.公办学校要保障本市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外地生源(现代教育实验学校除外);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有关精神,根据“准出”和“准入”要求依法依规招生。严禁学校违规提前与学生签订录取协议或发放预录通知书,凡没有办理录取手续和学校擅自突破计划自行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生不能取得高中学籍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校负责。
7.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审查后实施。
附: 1.2017年长沙市城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
长沙市教育局
2017年3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