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5年起严重影响交通工程质量行为进“黑名单”
2015年1月1日起,《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12月16日,《条例》宣贯培训工作会在长沙召开。会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质安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全面规范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活动,规范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切实做到质安监管工作“零差错”、工程质量“零缺陷”、安全隐患“零容忍”。
近年来,湖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到“十二五”末,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预计将达到2500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近6000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近44000公里。随着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推进,项目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形势也日趋严峻。部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和技术队伍不能满足大规模建设需要,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隐患增多。不少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有意规避监管。特别是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在建设施工中屡见不鲜。
作为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领域的一部专业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同时,《条例》还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其中,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将由交通运输主管单位给予其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自被记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其有关责任人员自单位被记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活动。
此外,《条例》还明确,质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和航运枢纽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
来源:摘自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