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税局、国税局全面部署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近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联合做好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对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据悉,此项工作已于2月22日启动,4月7日完成评价,4月中旬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时间,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和辖区办税服务厅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同时,实体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将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本次评价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所规定的范围、方式及标准进行。本次评价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主要依托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根据评价指标自动计分,确定评价结果。
纳税人未参评或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评价结果发布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或复评申请,符合补评或复评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复评。复评工作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不再进行复评。
相关链接: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