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湖南省现代农机合作社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17.06.2015 11:28
本文来源: 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精神,制定2015年湖南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扶持原则
(一)依法组建原则。扶持建设的农机合作社,必须是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依法注册并按相关法规严格管理的农机合作社;
(二)自主自愿原则。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由农户自愿组建,自愿由县向省申请扶持资金;
(三)“小(型)、精(良)、坚(固)”原则。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应高标准配备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质量优良、性能可靠的现代农机装备。
二、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按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主要装备水稻生产机耕、机插、机收、机械植保、机械转运、机械烘干、机械化加工等环节的农业机械及设施,新购农机装备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按现行政策予以补贴,省市县财政按照以奖代投方式进行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15万元,其余部分由合作社自筹。
三、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工商注册登记;
(二)按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当年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所购机具应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产品;
(三)入社户数不少于5户,其中80%以上为当地农户;
(四)经营土地规模在5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经营300亩以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条件可放宽为:经营土地规模4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200亩以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附后);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800㎡以上农机停放场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放宽至500㎡以上。已有机库棚和配套设施者优先。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农机合作社自主采购农机,按农机购置补贴要求办理购机补贴手续。
(二)达到申报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填写《湖南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由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农机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交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入社成员名单,土地入社、托管或租赁协议及明细表,经营场所土地使用证和佐证图片等。2014年已获扶持的农机合作社不得再次申报。
(二)县市区农机局会同财政局实地调查核实申报者资质条件,按项目建设内容要求核实合作社购机情况,公示15天,合格的经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市区农机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州农机局、财政局,上报时须提交从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调出并打印的每个合作社的购机明细,并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市州农机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县市区申报材料,合格的以市州农机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于9月1日前上报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四)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与省农机局共同审定财政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名单,公示15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市县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拨付市县财政扶持资金,并将资金到位凭据复印件报省财政厅。
(六)省财政厅审核后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区。
(七)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县市区,县市区在收到资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农机合作社;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农机合作社。
(八)每县原则上扶持对象不超过10个,产粮大县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产粮大县名单附后),水田面积小于10万亩的城郊区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服务。本方案在网上公开发布,各地可在网上直接下载申报表格。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农民群众作好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机合作社申报,并配套安排好相关补助资金。要加强对现代农机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帮助完善相关制度和运作机制,健全民主管理、集体决议机制和利益同享、风险共担机制,激励合作社向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明显、效益良好的方向发展。
(二)开展人员培训。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领头人和农机从业人员的系统培训,农机教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向农机合作社倾斜,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过硬的驾驶操作及维修人员,助推农机合作社发展壮大。
(三)落实相关责任。省负责制定全省合作社建设实施方案,审定扶持对象,落实省级扶持资金,组织检查指导和验收;市州负责辖区内申报合作社复审和合作社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市州扶持资金;县市区负责合作社申报、农机装备验收、体制机制建设及对合作社的经常性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县级扶持资金。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违规操作,将全额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由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1: 合作社建设申报书
附件2: 附件2产粮大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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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01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