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望在2017年建立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08.08.2015 12:26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湖南省目前已在郴州、永州、常德市相继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在自治州探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偿试点,为全省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积累了经验。
湖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湖南省大病保险方案设计最突出的特点,是在理顺管理体制方面创新。着眼于未来医保城乡统筹的发展趋势,立足于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管理现状,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坚持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的城乡统筹方向。
湖南省大病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
大病保险主要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合理补偿,不能无限制地包含所有高额药品和诊疗项目。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要符合城镇职工医保“三个目录”或者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由省人社、卫计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统筹考虑解决罕见病治疗等特殊情况。
各市州将统一确定大病保险初偿起付线,原则上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标准以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付收入水平为参照。对参保(合)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段累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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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2015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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