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作用,按照《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3〕67号)文件精神,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现就申报2015年度电子商务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
1.支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和跨境电商各类服务平台建设。
(1)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的跨境仓库功能性改造、跨境电商通关商检服务平台等,省级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对试点的跨境电商业务服务平台、湖南跨境电商代运营平台、跨境合作的电商平台建设,省级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的资金支持。
2.支持湖南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湖南省内注册的外贸企业、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试点,包括B2C跨境进出口业务、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B2B跨境进出口业务模式。支持邮政物流为湖南省内注册企业开展跨境“国际E邮宝”、“国际小包”物流业务。对单一企业(或单一平台)一年的支持上限为300万元,当年拨付80%,对第二年持续经营且业绩超过上年的企业再兑现其余20%。
(二)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程
1.对于已认定的“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含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支持。2015年根据其上年度考核情况,按照“2013、2014年度已认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考核及支持标准”(附件2)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对于考核未达标的降低支持标准或不予支持。
2.对于根据《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认定办法》新增认定的2015年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项目,以及商务部2015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2015-2016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1)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于新增认定的“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内公共平台建设给予每个平台最高可达50万元、每个示范基地最高可达100万元的支持;对于新增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内公共平台建设给予每个平台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示范基地最高可达200万元的支持。对于湖南电商公共平台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内公共平台建设标准给予支持。
(2)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于新增认定的“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的支持;对于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总额最高可达70万元的支持;
(3)电子商务重点培育项目。对于新增认定的“湖南省电子商务重点培育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可达4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湘品网上行”工程
1.支持运营“特色中国·湖南馆”,推广“湘字”品牌和湖南特色产品。在“特色中国·湖南馆”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入驻企业数同比增长达到30%的前提下,给予最高可达7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对经省商务厅认可,各市县区在“特色中国·湖南馆”开设的分馆,给予每个分馆的承办单位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2.支持举办“湖南网购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联合湖南本地知名平台和诚信网店进行网上促销,对网购节的组织策划、广告宣传、公共平台建设维护和让利促销给予支持。
3.推动阿里巴巴(中国)与湖南优势产业进行合作,开通“湖南产业带”,利用网络批发、代发、经销、代理等O2O产品形态和C2B2B2S新商业模式帮助我省企业打开全国市场。对2014年开通的阿里巴巴产业带项目的承办单位,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入驻企业数同比增长达到30%的前提下,按照入驻企业数增长率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对经省商务厅认可,新开通阿里巴巴产业带项目给予每个承办单位最高可达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后续不再给予运营资金支持。
(四)参加和举办电子商务系列活动
对参加国家部委和湖南省举办的电子商务相关展览和会议活动,给予每次活动每个参展参会企业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含特装费)或参会费的70%,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贴。对我省自行举办的电子商务重点活动,对举办主体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电子商务支撑服务
1.对从全网开店指导、产品摄影、数字营销、客户服务、客户管理、物流服务等提供一站式持续服务,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上线销售,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在50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或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其年服务收入10%的补贴,单个企业或平台补贴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省内高校、有关培训机构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对于每年举办4次(含)以上、每次规模不少于30人的培训活动,根据培训规模、影响力和实际效果,按照50人以下培训班每个班最高补助1万元,50人(含)以上培训班每个班最高补助2万元,同一承办主体最高可达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六)农村电子商务
1.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对重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有具体工作举措和支持政策、已建立了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逐步整合下乡物流和仓储,具有较好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的县(县级市),认定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附件3),给予每个示范县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支持商务部和我省确定的28个农村商务信息试点县开展信息采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根据在全国平台的用户注册数和商务部冬、夏两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实际成交情况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对上述(一)至(六)项中2015年已获得省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二、申报资料
申请2015年度电子商务资金的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由市州或省直管县市商务局查验原件)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一)基本资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湖南省2015年度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其他资料
1.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和跨境电商各类服务平台建设”还需提供:平台的情况介绍,实际投入情况以及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湖南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还需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试点开展情况总结,跨境电商业务数据及证明材料。
2.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程
“2013、2014年度已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还需提供:2014年度考核申请报告(含基地、企业2014年度服务或经营情况);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2014年度示范案例;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1-5月的月度财务报表。
“2015年新增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内的公共平台建设,以及“湖南电商公共平台服务中心”建设还需提供:平台情况介绍,实际投入情况以及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2015年新增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重点培育项目以及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因申请认定时已提供相应资料,除基本资料外,无需再提供其他资料。
3. “湘品网上行”工程
(1)“特色中国·湖南馆”运营单位还需提供: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运营情况总结、入驻企业总数及企业名单(含有效联系方式);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1-8月的月度财务报表。
“特色中国·湖南馆”各市县区分馆还需提供:开设分馆的相关申请资料及已开馆上线运营的证明;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1-8月的月度财务报表。
(2)“湖南网购节”按政府采购流程执行,无需再提供其他资料。
(3)已开通的阿里巴巴产业带项目的承办单位还需提供: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运营情况总结、入驻企业总数及企业名单(含有效联系方式);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1-8月的月度财务报表。
新开通阿里巴巴产业带项目的承办单位还需提供:开通阿里巴巴产业带的相关资料及已正式上线运营的证明;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1-8月的月度财务报表。
4.参加和举办电子商务系列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和湖南省举办的电子商务相关展览和会议活动的企业(单位)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含特装费)或参会费发票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展位的现场全景照片。
对我省自行举办的电子商务重点活动还需提供:活动总结、实际投入情况以及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电子商务支撑服务
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或公共服务平台还需提供:服务情况总结、已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录(含有效联系方式)、年服务收入及发票等证明材料,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015年1-8月的月度财务报表。
电子商务培训活动还需提供:电子商务培训活动总结、历次电子商务培训通知、签到表、参训人员列表(含联系方式)、满意度调查表、现场照片、收费情况、实际投入情况以及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6.农村电子商务
申请“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按《湖南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评定办法(试行)》(附件3)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根据在全国平台的用户注册数和商务部冬、夏两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实际成交情况由省级统一支持,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三、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
1.申报程序:各有关企业(单位)向所属地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资金项目根据申请类别按优先推荐次序汇总排序(附件4)后,正式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申报文件应抄送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
2.时间要求:
(1)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程”、“参加和举办电子商务系列活动”、“农村电子商务”支持的企业(单位)申报资料2015年7月6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2)申报“湘品网上行”工程、“电子商务支撑服务”支持的企业(单位)申报资料2015年9月1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3)“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和跨境电商各类服务平台建设”:截至2015年6月,已基本建设完成、具备条件进行申报的,申报资料2015年7月6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申报的,申报资料2015年9月1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4)申报“湖南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的企业2015年9月10日前按1-8月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将申报资料报送省商务厅(9-12月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的申报2016年进行)。
四、联系方式
1.省商务厅联系人:电子商务处 王文
联系电话:0731-82287096/82287058(传真)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2.省财政厅联系人:对外经济贸易处 郭斯顿
联系电话:0731-85165183
附件下载: 关于做好2015年度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
来源:( 湖南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