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城区各外经贸企业: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外〔2014〕67号)要求,结合全市外经贸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容与标准
(一)支持加工贸易。 对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同期进出口额为基数,对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按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扩大进口。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引进的设备、技术、生产性资源、原材料、特色消费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进口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外经合作。 对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项目,按照其境外投资考察、设立营销网络、加工点、采购点、注册商标、认证、产品宣传、招投标等风险投资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发展。 对新获批的年度(自营和引导其他企业)进出口达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出口信用保险。 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六)支持国际市场开拓。 对参加国际经贸展会活动,按照展位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破零倍增。 对新增的破零或倍增的外经贸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基地建设。 对经当年认定的蔬菜种植、茶叶种植、生猪养殖等出口型生产基地的建设、运营,给予每家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范围
限定衡阳市本级和市辖各区。
三、申报原则
遵循“重点引导、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在年度资金总额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已得到其他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原则上单个企业年度扶持资金累计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四、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资金支持内容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六)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海关代码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四)与具体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进出口货物海关报关单、认定证书、项目现场照片等凭证。
六、审核与拨付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6年7月30日前按以上要求向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一同进行实地查看、联合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确定资金支持具体意见。
(三)审核结果经公示完成后,由市财政局对项目企业、单位安排拨付项目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市商务和粮食局 联系人:许 钧 联系电话:8223662
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异萍 联系电话:8867695)
附件:衡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3日
附件:
衡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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