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28.04.2017  12:42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本次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为纳税人了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在网报平台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提交税务机关时,系统将会提供“风险提示服务”和“纳税申报”两个选项,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接受此项服务。同时我省提供E税通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帮助纳税人完成年度申报,为了您提前及时发现申报中的问题留出空余时间,请您合理安排好申报时间,尽量在5月中旬前完成申报,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现将E税通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相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下载地址

http://www.tongshensoft.com/(通审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载“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最新版”及《E税通-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

E税通操作视频讲解请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官网下载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注意:该系统在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有最新版本系统会自动提示更新,请注意要更新至最新版本填报。当电脑本机未联网的情况下,请注意主管税务机关的版本更新通知。

二、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网站地址:http://www.tongshensoft.com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客服QQ:282392026、2188958248、2122910499

电话1:010-53033763

电话2:010-53033851

电话3:010-53033977-815

电话4:010-53033977-817

电话5:010-53033977-818

电话6:010-53033977-819

电话7:010-53033977-822

注意:填报过程中,如发现软件逻辑关系设置存在问题,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三、申报流程

(一)通过E税通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1.请先看讲解视频或操作手册后再开始操作;

2.填写申报表;

小窍门:查账征收企业在填写申报表前,可先进入本单位网厅申报页面,进入“网上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简单填报“基础信息表”后,选择“填报表单”时注意勾选“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在申报表下拉菜单中选择“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即可查看本单位以前年度亏损及亏损弥补情况,记录相关数据后再开始e税通数据的填报。

3.企业申报表填报完毕后(需同时录入财务报表),点击“保存”(也可填要一张保存一张),点击“全表校验”,如有问题进行修正,强制性提示必须修正才能申报。

4.校验无误后,点击“表单打印”。

5.最后点击“上传”,则生成2个XML格式申报文件,包括“企业所得税年报”“企业所得税财务”文件,财务报表为必报数据。XML格式文件可以在办税服务厅的前台进行导入,也可以通过网厅进行申报。

(二)税务机关大厅前台申报步骤

携带u盘拷贝从E税通导出的2个文件、纸质申报资料,包括其他应上报税务机关的资料(见附件),前往税务机关大厅前台申报。

(三)纳税人网厅自行申报步骤

登入网厅申报账号后,先后进行年度申报表的申报以及财务报表的报送。

1.年度申报表的申报

(1)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页面;

 

(2)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后,点击“下一步”;

注意:系统会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自动填入相关信息。请根据纸质申报表内容复核系统自带信息是否准确。

 

 

(3)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后,点击“下一步”;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请注意,在填报表单时应当勾选“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要求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2017年5月1日起可以开始报送。所有2016年度发生过研发支出的企业,无论是否已经完成2016年度申报,均应当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申报或更正申报。

(4)点击“导入”,出现导入对话框后,选择E税通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报.xml”文件的存储路径,点击“导入上传文件”,导入成功后,请根据纸质申报表核对相关数据是否准确。

 

 

(5)导入无误后,点击“数据正确性检查”,通过金三数据校验;

注意:此处“数据正确性检查”为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接受此项服务。

 

(6)点击“申报”完成年度申报表的申报。

2.财务报表报送

(1)返回网上办税服务厅首页,进入“财务报表报送”页面;

 

(2)选择相对应的资料报送类别和财务报表所属期间后,点击“下一步”;

(3)选择“导入XML”,出现导入对话框后,选择E税通导出的“企业所得税财务.xml”文件的存储路径,导入成功后,请根据纸质财务报表核对相关数据是否准确。

 

 

3.完成网上申报后,请将相关签字盖章的纸质申报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2016年度汇算清缴附报资料清单

一、基本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

(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分支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二、特殊事项资料

(一)享受减免税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的要求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1.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2.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按以下情况办理: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3.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按以下情况办理: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清单申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专项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规定逐项报送申请报告以及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产品完工年度,应报送以下资料:

1.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

2.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六)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纳税人

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七)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纳税人

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八)涉及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的纳税人

选择分期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九)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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