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2016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9.04.2016  11:16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长沙县人社局制定了《长沙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从今年起全面铺开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大病时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可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无需另外缴纳保险费。 

  大病保险资金的来源,是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比例或额度提取。大病补偿起付线为20000元,低保困难群众的补偿起付线降低50%,采用分段按比例补偿方式。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制度与疾病医疗报销制度衔接,由长沙县县人社局医保中心具体经办。自2016年4月1日起,参加长沙县医保的居民,在县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如符合大病保险政策,即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即时结算。同时长沙县将对2015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且符合政策的住院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追偿。 

  大病保险政策实施的同时,原来的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救助方案停止实施。此项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了患者的负担,有效地防止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长沙县人社局  陈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