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两男子酒后打伤人 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原标题: 常德两男子酒后打伤人 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尚一网讯(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易继华)酒后闹事,那可不是简单的“酒品”问题。日前,临澧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宗酒后滋事的案件,两名酒后滋事的醉汉因此获刑。
2014年11月27日21时许,临澧人龚某、祝某在喝完酒后,闲逛至临澧县安福镇某宾馆,声称要住店。该宾馆老板洪某见两人喝多了酒便不愿让其入住。龚某、祝某两人便在招待所内大吵大闹。当时,熊某正在宾馆里会朋友,坐在宾馆的接待室。龚某见状,便要熊某去叫宾馆老板洪某。熊某称不知,龚某不由分说上前就踢了熊某几脚。后来,熊某趁机跑出了宾馆。
接待室的打闹声吸引了住店的客人谢某前去围观。一旁的祝某冲上去就打了谢某一耳光,随后用拳头击打谢某的右眼下部。龚某见状也上前用拳头击打谢某的面部。慌乱之中,谢某跑回自己的房间躲避,两人又追至房间内对其继续殴打。龚某还拿起房间里的一把木椅子砸谢某的头、背部。
谢某跑出房间躲避,龚某、祝某随后追赶至接待室,继续对谢某拳打脚踢。龚某为防止谢某跑出门将招待所玻璃门关上并将玻璃门弄破。后两人经围观群众劝阻才罢休,尔后逃离现场。事后,经法医鉴定,谢某、熊某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2015年9月24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日前,法院审理认为,龚某、祝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一审判决,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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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