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审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犯罪案件

18.12.2015  16:14
   湖南法院网讯   (张玲)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刘娟(化名)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实行社区矫正。

  经查明:2015年4月,陈磊(化名,另案移诉)因赌博输钱想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和信贷公司办理贷款,由于办理信用卡需要单位收入证明,担心公章盖不来,陈磊于2015年4月20日下午13时许来到水口山街道办事处渡口路的农贸市场,找到被告人刘娟经营的印章店,要求刘娟帮其刻一枚“湖南有线常宁有限网络公司”印章。被告人刘娟在陈磊未提供单位证明的情况下,为陈磊雕刻了“湖南有线常宁有限网络公司”的印章,并收取费用30元,经鉴定该章系伪造的印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娟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于惩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娟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娟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后果和常宁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娟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刘娟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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