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8日
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不列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负责全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中储粮娄底直属库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粮食局,由市商务粮食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重点考核内容:
(一)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补充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巩固粮食生产能力。守住耕地红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健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加强农业生态综合治理,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提高种粮比较收益等。
(三)抓好粮食收储。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科学布局收购网点,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切实保障粮食储备费用,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等。
(四)维护市场稳定。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仓储现代化进程,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等。
(五)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提质升级等。
(六)确保质量安全。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开展爱粮节粮减损行动等。
重点考核事项和指标详见《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单位依据《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印发《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细则》。
第十条 考核步骤。主要是自查、核查、组织现场检查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项检查或暗访。
(一)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核查。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单位,按照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现场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现场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现场检查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核查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领导小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交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考核领导小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附件
娄底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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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业委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商务粮食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2、表中项目有两个分值的,前者为粮食主产区(双峰县、涟源市、新化县)分值,后者为非主产区(娄星区、冷水江市)分值。
3、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由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提出,由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