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办法3月起施行
2月24日,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长沙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将免费为本市城乡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的控制性药品、常规检查;对因患严重精神障碍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该《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住院救助
《办法》明确,凡具有本市户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药物救助;凡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住院救助。
其中,药物救助是指专业医护人员定期到巡诊点免费为精神障碍患者巡诊,并发放基本控制性药品;并对其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必要的常规检查。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对其基本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住院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3个月
《办法》规定,住院救助对象住院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月。住院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进一步住院救治的,须由对象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区县(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住院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住院救助: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明显好转,定点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出院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突患其他严重疾病必须转院治疗的;经定点医院认定非自愿住院医疗不当的;因户籍迁移,不再具有长沙市户籍的。
免费发放的基本控制性药品,每人每月领用药品价值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度区县(市)确定的本辖区救助标准。各区县(市)定期自行确定本辖区药物救助基本控制药品目录和救助标准。所需药品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委托定点医院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
对因精神障碍疾病住院产生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基本医疗费用是指符合“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范围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