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首日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签发首份"保护令"

02.03.2016  09:35

  本报3月1日讯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首日。今天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妇联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向法院递交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发出了我省首份单独立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首份单独立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

  长沙人周红与丈夫刘君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根据长沙市妇联代为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上表述:受害人周红到长沙市妇联投诉,称刘君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两次殴打她,当地派出所两次出警并制作笔录,两次伤情鉴定均为轻微伤。2月25日,长沙市妇联对周红进行回访,周红表示害怕被申请人再次施暴,希望市妇联能够代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2月26日,长沙市妇女联合会代受害人周红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岳麓区人民法院在该份裁定中明确了如下人身保护事项:“一、禁止被申请人刘君对当事人周红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刘君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周红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上还明确:刘君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

  据悉,岳麓区法院早在2008年就在全国率先试点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改革,并签发了全国第二份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单独立案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隔离施暴人与受害人,将国家干预引入家庭领域,起着威慑作用。通过发出保护令,加强对弱者的保护,抑制施暴者的行为,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为配套《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项专门的案由,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专门用于此类案件的单独立案、单独审查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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