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修订出台《怀化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近日,怀化市审计局新修订出台了《怀化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依法审计,提高工程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新办法明确了适应的范围以及审计服务费支付的方式,并授权怀化市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具体管理。具体来说主要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控协审准入。 怀化市审计局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协审备选库,对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有效期三年,届满后重新招标。并严格规定参与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要满足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相应的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资质、工程造价审计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良好的社会信誉等六大条件。
二是规范审计程序。 新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对审计程序进行规范:一是入库社会中介机构被安排协审项目的,需与审计中心签订协审合同,同时提交审计实施方案,包括人员分工、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二是协审中介接受协审项目送审资料,开展初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依据送审资料情况出具初审意见报审计中心。三是在审计组长、复审人员的安排下,与建设、施工方等踏勘现场、对审,其中:施工方需书面委托对审人员。四是协审中介须出具初审报告。
三是提高审计效率。 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的时间。根据项目资金额的大小分别规定审计时限。审计中心对协审中介按审计成果、审计时效等方面进行考评,而审计服务费用则根据审计效率及考评结果进行支付。
四是强化廉洁审计。 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强化。协审人员应遵守审计“八不准”纪律;协审人员不得单独同建设、施工方等接洽、联系;协审中介若为被审计项目编制预算、结算的,或有其他业务、利益关联等应当回避的情况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协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稿人:唐明 湖南怀化市审计局 审稿领导:刘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