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法院周刊》:连续工作满十年 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07.05.2015  22:50

      http://www.efaw.cn 2015-05-07 08:41 来源:未知
      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东安县横塘镇卫生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该卫生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原告周伶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原告周伶俐自2002年4月10日进入被告东安县横塘镇卫生院工作,双方于2002年6月23日签订了《聘用协议书》,聘用期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签续聘合同,但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13年9月5日,东安县横塘镇卫生院为了规范临时用工要求,与周伶俐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协议书,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止。
      合同到期后,卫生院便口头辞退了原告,并停止安排原告的工作,停发了原告工资。原告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补发自2014年2月至本案审结时的工资。
      审理该案的李秋云法官说,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不论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续订的情形下,都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原告周伶俐自2002年4月10日起在卫生院工作至2014年1月1日已经连续工作11年4个月。原告周伶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卫生院应当履行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每月的工资标准补发其自2014年2月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止的工资。
      通讯员 曾妍 刘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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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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