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进基层 悉心调解化纠纷

17.08.2015  12:35
  湖南法院网讯  原、被告双方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原、被告双方都是摩托车车主,都没有驾驶证及保险。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的伤比较严重,而被告比较轻微,被告在垫付了原告部分医药费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乡司法所以及交通警察大队多次调解,都未能让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了解了双方基本案情之后,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是一名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经过做工作还是非常讲道理的人,被告纠结的问题在于,原告本身有比较严重的多年疾病,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共住院治疗了四次。被告认为除开第一次的治疗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之外,其余三次住院都是治疗自身疾病,而不能够把这笔账算在其的身上。而原告认为这四次住院都是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这些所有的医药费都需要被告来承担。在了解到双方的矛盾争议点之后,承办人借巡回法庭下基层的契机把庭审安排到了镇政府,并邀请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乡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来旁听庭审,希望通过更大范围的公开、更多人旁听的庭审来促使原、被告双方皆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在庭审中,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医药费的问题,承办法官从客观实际出发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讲述医药费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促使原告真正认识到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伤应当是自己行使的权利那么应得到,如果不是,则不应该得到赔偿。针对责任承担的问题,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因为过错侵犯别人的权利,那么就应当自己承担因过错导致损害的结果的责任。通过承办法官析理明法、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在领取调解书的当天一次性支付了原告赔偿金,此案就此完美案结。

  巡回法庭进基层,充分发挥了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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