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巍山拱辰楼火灾事故6名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

16.01.2015  11:39

  云南网讯(记者杨之辉)记者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获悉,根据调查组调查结果,大理州纪委、州监察局已对巍山县文物管理所所长刘喜树等6名责任人已实施行政处分。

  据中共大理州纪委、大理州监察局通报,2015年1月3日,巍山县拱辰楼发生火灾事故后,州纪委、州监察局及时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刘喜树,巍山县文物管理所所长,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巍山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张洪,巍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原局长,对签订《巍山县拱辰楼委托管理使用协议》带来消防安全隐患负有直接责任。巍山县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字根,巍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巍山县监察局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左廷水,巍山县分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县长,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大理州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杨耀参,巍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大理州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王利伟,巍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大理州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通报称,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火灾事故中涉嫌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责任。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稿源:云南网)
(作者:记者 杨之辉)
(编辑: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