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一信用社主任挪用资金被判刑
24.09.2015 11: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人方某自2009年1月至2014年9月间,利用其担任某信用社主任的工作便利,采取收贷不入账和冒名贷款等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3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才将本息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名贷款、收贷不入账等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3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到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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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201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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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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