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委市政府就发展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抛荒发出通知

09.04.2015  16:35

近年来,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效益较低以及耕地流转困难等多种原因,我市耕地抛荒撂荒现象有所抬头。为减少耕地抛荒,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发出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遏制耕地抛荒责任制

土地是不能再生的有限资源,是社会财富之源,土地抛荒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威胁粮食安全,动摇农业的基础地位。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解决土地抛荒问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制止耕地抛荒工作的领导,建立耕地抛荒整治工作责任制,组建由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制止耕地抛荒工作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切实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下大力气杜绝常年性耕地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努力实现双季稻适宜区“扩双增面”和常年性耕地抛荒清零。

二、加大工作力度,努力遏制耕地抛荒撂荒势头

遏制耕地抛荒,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大力提倡实行新型的耕作制度,普及推广先进的小型农业机械,以减轻劳动强度,弥补农村劳动力不足的现状。二是要按照宜粮则粮、宜菜则菜、宜经则经的原则,全方位提高耕地复种指数,不断扩大秋冬作物种植面积。三是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与联网信息平台,着力发展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四是要依法依规处置抛荒耕地。对因外出务工、无人耕种但同意委托代耕代种的,由村委会组织人员或委托种粮大户、专业化组织代耕代种;对长期外出、又不愿意流转或委托代耕代种,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原发包单位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由村委会组织委托耕种或流转给大户耕种;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三、强化奖惩措施,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一是实行责任追究。粮食生产目标考核未合格的县市区应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考核合格的要对种粮大户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市政府将对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对县市区耕地抛荒面积超过辖区内耕地总面积0.2%或连片抛荒2亩以上的耕地合计达30亩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粮食生产绩效考核从重扣分;连片抛荒耕地1处30亩以上或连片抛荒耕地2亩以上的合计达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绩效考核计零分,取消当年申报粮食生产先进资格。

二是强化以奖代投。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必要的粮食生产发展资金,其中,产粮大县安排的经费不得低于国家粮食生产奖励资金的50%,专项用于遏制耕地抛荒、双季稻生产及种粮大户的奖补等。

三是改进补贴办法。对常年抛荒的耕地可停发各项种粮补贴,被停发的各项种粮补贴和国家新增的各种粮食生产补贴资金,要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全额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

四、督查与考核验收

市委、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耕地抛荒的督查力度,完善考核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农业部门要履行好职责,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各类媒体要跟踪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抛荒的良好氛围。市委、市政府每年5月份组织对各县市区的耕地抛荒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8月份组织考核验收。督查和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牵头组织,市委办、市政府办、农业、财政、统计等部门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