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对私设小金库等“两个责任”不力实施责任追究
日前,怀化市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针对市工程咨询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在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市纪委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原书记、原主任余建勇,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肖艳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以及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向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立案审查。经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作为该系统的领导核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存在失职错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纪检组作为该系统党内专门监督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存在失职错误。余建勇同志作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肖艳萍同志作为分管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存在失职错误;李向军同志作为纪检组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存在失职错误。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和纪检组通报批评,分别给予余建勇、肖艳萍、李向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和纪检组的主要责任
2015年10月至12月,市纪委严肃查处了市工程咨询中心严重违纪问题。经查,2011年至2015年5月,市工程咨询中心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设立“小金库”,在编在岗5名工作人员以发放“编制费”“福利费”名义集体私分;违反公车管理规定,未经审批,挥霍公款超编、超标准购买2台公务用车;2014年2月至12月,违反规定发放评审费。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市工程咨询中心出纳胡译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给予市工程咨询中心主任欧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二人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责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工程咨询中心另外3名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处理。
市工程咨询中心违纪问题涉及时间长、人员多,且一些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和纪检组作为该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不重视、履责不得力、监管不严格,是市工程咨询中心发生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余建勇、肖艳萍、李向军同志的主要责任
余建勇同志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期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带好队伍的重要责任,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落实责任不力,对市工程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疏于教育和管理,对该中心发生严重违纪案件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余建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肖艳萍同志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市工程咨询中心的班子成员,担负着分管责任和管教职责,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落实责任不到位,对市工程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该中心发生严重违纪案件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艳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李向军同志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对市工程咨询中心严重违纪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向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怀化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