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小区会所”变影楼 业主质疑开发商虚假宣传

02.02.2016  10:20

近日,望城区金地三千府小区的业主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在购房前,开发商的置业顾问和宣传资料上都称,该小区会有一栋上千平方米的楼作为业主休闲的高端会所。然而,交房之后,那栋楼却被开发商租赁给婚纱摄影公司当起了影楼。长沙晚报记者 邹麟 摄

  近日,望城区金地三千府小区的业主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在购房前,开发商的置业顾问和宣传资料上都称,该小区会有一栋上千平方米的楼作为业主休闲的高端会所。然而,交房之后,那栋楼却被开发商租赁给婚纱摄影公司当成了影楼。业主认为,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对他们进行了欺骗,此外,小区内设置对外营业的影楼也影响了小区的安全。

  如果您知道或您所在的小区,也有这种会所“被挪用”的情况,可以拨打本报热线96333,届时本报记者将与相关部门一起介入调查。

  投诉

  买房前说的“会所”

  买房后成了影楼

  金地三千府位于望城区雷锋大道旁,是有洋房别墅的小区。从小区门口进入向西走1公里左右,可在小区的湖边看到一栋西式风格的双层楼房,粗略一看建筑面积上千平方米。

  潘女士说,2013年她过来看房时,售楼部和物业中心便设置在这栋高端大气的楼里。当时,售楼部置业顾问告诉她,将来售楼部及物业中心从这里撤走后,该处便会改成高端的业主会所,里面有酒吧、各类俱乐部,供业主休闲、交流。除置业顾问所说的以外,当时他们提供的资料上也写着有关会所的介绍,“小区配套设施好,对我们买房肯定会产生吸引力。”

  当年,潘女士在此买了洋房,交房之后,2014年11月,她去那栋楼里找物业人员,发现物业中心和售楼部都已搬走,这栋楼已被开发商出租给婚纱摄影公司。2015年,一些业主发现,这里时不时有人出入拍摄婚纱照,会所变成商业影楼的事情在业主QQ 群里炸开了锅,有业主甚至说:“如果没有会所,我还不在这买楼呢!”潘女士认为,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欺骗了购房者,而且影楼的顾客进进出出也影响小区的安保状况。

  售楼部

  宣传喷绘仍写有“顶级私人会馆”

  昨日,记者查阅发现,金地集团官方网站上关于金地三千府的介绍显示:“金地三千府特为圈层人士设立专享圈层平台,以近1.2万平方米的顶级双会所、近1.8万平方米的专属商业街,一次性满足生活、休闲、商务所需。会所……成为亲朋好友间心灵共通的绝佳平台;SPA馆、健身馆等设施,一应俱全,完美保有健康……”

  1月21 日,记者在其售楼部摆设的宣传喷绘上看到,“千万级墅区配套”一栏中写着:“近1.3万㎡的风情商业街、国际标准的顶级游泳池、近4000㎡顶级私人会馆等,让这里成为长沙层峰圈层的社交平台。”记者询问这里写的“私人会馆”所指何处,售楼部置业顾问说指的就是湖边的那栋双层楼房。

  然而,当日,记者进入那栋楼房发现,内部摆放了不少摄影设备及场景,一名在二楼负责装修的人员称:“这栋楼已经租给摄影公司了。”

  回应 租给摄影机构只是暂时性的

  该小区开发商营销部的相关负责人汪波回应称,他们确实已将那栋楼租赁给婚纱摄影机构。他说,他们在开发过程中,这栋楼是作为享有独立产权的商业会所报建的,因此开发商享有自主招租权。由于目前该小区入住率不高,人太少,商业氛围不浓厚,对外招租不顺利,所以先租赁给了摄影机构,“这只是暂时性的,以后条件成熟了,我们会引进更多项目。”

  针对业主质疑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汪波称,法律并没有对“商业会所”的概念进行界定,“商业会所”是个宽泛的概念,“业主可能对‘商业会所’的概念有所曲解。”

  记者追问其是否认为目前那栋楼的运营情况与“商业会所”一词相符合,他说:“从现在运营的情况来看,我不能确定它表达准确,但从我们以后的打算来看,‘商业会所’是我们的目标。”

  另外,针对业主对影楼影响小区安保的担心,汪波称,他们会建立相应的门岗,让影楼顾客只能进入会所楼,无法进入住宅楼。

  进展

  相关政府部门已介入调查

  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覃巨石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覃巨石认为,在上述事件中,开发商官方网站及售楼部宣传喷绘对会所的介绍,有具体直观的宣传作用,其对相关设施进行了具体确定的展示说明,应当属于合同要约部分,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开发商违背规划的客观情况,进行不实的宣传,那么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欺诈销售。购房者可向工商等部门投诉,也可通过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或请求主张变更合同内容,酌减合同价款。

  业主投诉至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后,目前,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质监等部门整合而成)金山桥所已介入调查。该所工作人员黄鑫宇介绍,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鑫宇介绍,在接下来的调查中,如果他们查明开发商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