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封给亲戚红包 不属彩礼无须返还
08.10.2014 17:4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底,原告资某与被告李某在亲戚的介绍下相识,十余天后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当地习俗拜见了双方父母。原告为表诚意,给了被告父母及亲戚红包共计4000多元。临近春节,原告再次给了被告家节日费用1000多元,并按传统给被告购买了“三金”共花费6000余元。2014年正月初八,二人正式订婚。原告于当日给被告家送去聘礼40900元,并给被告数名亲戚红包4000余元,随后二人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发现自己怀孕,原告却因性格不合不愿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只好引产,二人也就此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被告不肯,遂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登记结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但是原告封给被告亲戚的红包,是原告按照当地风俗自愿赠予被告亲戚的,属一般赠予行为,并不属于彩礼,无须返还。且原告悔婚导致被告引产,给被告身心带来了损害,故酌定判处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万元。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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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01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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