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取钱也获刑 原是他人存的炒股资金
男子因盗窃罪获刑十一年
本报1月3日讯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盗窃案依法维持了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普通的盗窃案不同的是,杨某持本人身份证修改自己银行卡密码将钱取出,却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而获刑。
2014年11月,小陈决定投资股市,并邀请老罗作为操盘手进行买卖。出于信任关系,小陈借用老罗的表弟杨某一个闲置的招商证券账户进行交易。
“他当时同意将证券账户号和交易密码给老罗。”小陈说,一开始杨某是很愿意提供自己的账户信息的,于是,2014年12月5日和12月8日,小陈先后共将200万元作为炒股资金交给杨某投入其招商证券账户中。老罗确认该资金已到证券账户后,于同年12月10日修改账户交易密码,并告知小陈可以进行股票交易。
2015年4月初,老罗发现证券账户资金有异,经询问才发现原来从2015年1月起,杨某通过平时老罗上网查看该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时得知证券账户交易密码后,陆续从证券账户转出资金到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并取款69600元进行挥霍。
2015年4月7日,老罗对证券账户交易密码再次修改。杨某得知证券账户交易密码被修改,心中忿忿不平,于次日赶到长沙持本人身份证对招商证券账户交易密码进行修改,将其中160万元炒股资金转出,并取款99.6万元后躲了起来。
老罗发现证券账户资金被盗后开始寻找杨某,几天后终于找到杨某。
经家属做工作,杨某将其藏匿的53万元归还给小陈,却不愿交待其余资金的去向。因杨某始终不予归还剩下资金,小陈选择报案,公安民警将杨某抓获归案。
2016年4月11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随后,杨某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罗丰收 余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