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养吸”并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获刑15年

14.10.2015  15:33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1.2万元从一毒贩处赊购晶体状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置于其租住屋内。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郭某在其租住的宿舍围墙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诸某麻古1粒,冰毒0.4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罗某麻古半粒、冰毒约0.3克,并容留罗某在其租住屋内将购买的毒品予以吸食;5月20日上午,郭某容留吸毒人员诸某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一次。2015年5月20日11时许,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公安干警在郭某的租住屋内将郭某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共重58.55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系以贩养吸,且搜出的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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