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丢失跪地骂人 邻居回话打架赔钱

07.01.2016  18:02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农村里丢了家禽,很多妇女会采取骂人的方式发泄,对于别人的无端乱骂,这时千万不要回话,极易引发矛盾或是认为你偷了她家东西。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欧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甲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524.9元(其中医疗费2583.8.元、误工费32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鉴定费470元)的40%共计人民币1409.96元。

  经查明,2015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原告欧甲因家里丢了一条狗,遂跪在村里大路上喊:“谁偷了我的狗,把它放出来,不放出来的话,初一、十五我就来骂人”。被告欧乙就答了句“你初一、十五来骂,要得”。原告欧甲见被告欧乙答话,就冲上前去打了被告欧乙一巴掌,致欧乙牙齿出血,随之两人相互揪住对方的头发拉扯在一起,在拉扯中原告欧甲的脸被被告欧乙的手抓破。原告受伤后,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583.8元。2013年5月28日,原告伤情经鉴定,其结论为:1、左眼下脸皮肤挫裂伤;2、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原告遂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原告与被告因丢狗一事发生口角,随后原告上前殴打了被告一巴掌,从而双方相互拉扯一起,致使原告的脸被被告抓伤,被告应对原告为治伤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等费用依其过错进行赔偿,具体数额法院将依法核定。此案中原告欧甲负有起因的过错,原告率先殴打被告一巴掌致被告牙齿出血,从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自已被抓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法院酌情考虑原告自己承担因治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60%。被告承担原告所有经济损失的40%,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为化名)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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