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就在身边——写在首个国家宪法日
制图/李妍
本报记者 刘文韬
宪法离我们的生活并不远,它就在你我的身边。接受教育、就业、医疗、享受各类社会保险、欣赏优秀的文艺作品、赡养老人、财产继承……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小事,其实都与宪法息息相关,都受到它的保护。同时,我们也履行着保卫祖国、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宪法规定的种种义务。只是,由于我们对宪法缺乏了解,才对宪法产生距离感。
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从而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在全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威。
设立“宪法日”
有助于培育宪法信仰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2月2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前夕,省妇联联合省律协启动“家庭律师社区行”活动,计划在3年内,组织广大律师志愿者深入社区家庭,举办1000场普法课堂,发放100万份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宪法知识,提升社区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律素养,让宪法深入千家万户。
在今年设立国家宪法日之前,12月4日原本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2001年12月4日,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19周年之际,党中央、国务院将这一天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13年来,“四五普法”已推进到了“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日每年都得到了坚持。在我省,通过坚持不懈地普法依法治理,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有新的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依法治理取得进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推进,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同时,虽然社会各界在法制宣传日期间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但并没有突出宪法的地位和尊严。许多人并不清楚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将之当作至高无上的根本法,国家一切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尊重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的现象依然存在。
“如果宪法不被信仰,法治必然是无源之水。”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说,设立国家宪法日,并不是取代法制宣传日,而是在法制宣传日的基础上升级,突出宪法的权威,以利于在整个社会营造出尊宪、守宪和护宪的氛围。
肖迪明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意义重大。从世界范围看,国外不少国家有宪法日。但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同时,也是让宪法意识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
“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肖迪明表示。
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法律共有243部,此外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30多部。在我省,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共有254部。而这些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均源于宪法。
“如果把我国的法律体系比作一座大厦的话,宪法就是这座大厦的地基。所以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肖迪明说。
“现在有种错误的观点,认为‘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都必须根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必须服从于宪法精神,不得违背宪法。也正因为此,我们必须以设立宪法日为契机,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肖迪明强调。
今年3月,长沙旅客何奎乘坐高铁时不慎将车票遗失,铁路工作人员要求其重新全额补票,并称这是铁路部门的明文规定。为自证清白,何奎将相关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重新购票票款。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其法律依据是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这起案例既反映了公民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又折射了当前一些部门规章中还有与宪法和法律精神不相符合的地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认为。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之必行”,首先要求依宪执政、依宪行政、依宪治国,就是要求党和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执政、行政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上,规范化地行使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运行。
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我省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被誉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样本”。自2010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连续5年分批对与宪法等上位法明显不一致、与其他地方性法规明显不协调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规进行修改、废止,共修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56件,废止《湖南省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2件,有效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威严。
加强宣传和监督
保障宪法实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既昭示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前行,也是一次对于法治出发点的回归。
现行宪法施行已有30多年,它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目前,宪法在实施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如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宪法日”虽已设立,但要让宪法成为公民的坚定信仰,树立宪法权威,依然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省委法治办一位负责人认为,树立宪法权威,首先要在全社会掀起宪法宣传热潮,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城乡居民等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策划组织好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宣传活动的实效性,使宪法真正入脑入心,变尊宪守宪为自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虽然这尚需时日,却为我们指明了努力方向。”肖迪明认为,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就是要按照宪法赋予地方人大的权力,进一步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公正、公平、公开作为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的原则,积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同时,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充分行使监督权,综合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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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修改制定。它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75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文本是在“文化大革命”还未结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起不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1978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82年12月4日,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制定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此后,为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先后4次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使用至今: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