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环境追责关键要看执行力
“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是近日中组部对外发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
笔者还注意到:《办法》还有一个更值得关注的导向,那就是明确了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对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以往,一遇到环境问题,地方环保部门就是舆论谴责对象,比如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环境执法使之与软、失之于宽等。而现实是一个地方的决策,往往都是由地方党政“一把手”说了算。即便某些工程会带来环境隐患,处于权力弱势地位的环保官员,往往也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现实中长期存在的“权责不对等”,导致环保官员这个“媳妇”很难监督到顶头上司那个“婆婆”。
以往出现环境问题或生态损害,其根源就在于地方“一把手” 存在“先温饱、后环保”;“先上车、后买票”;“捡到篮子都是菜”的执政理念。即使是“税收给力而环境不给力”的污染转移项目也“照单全收”。而新《办法》的亮点是厘清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 “责任清单”,一旦发生环境损害事件,要追的就不仅是环保官员是否失职,还要深入追究当地党政“一把手”们在决策等层面是否存在问题,也就是说板子打在谁身上就是谁身上。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句话在环保领域当然也适用。 按照《办法》规定,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公开是最好的检验。新《办法》既然已经实行,相关部门就要真正能按照“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展现环境追责的威慑力。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证明《办法》的权威和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力越大,追究也会越难,执法的阻力也会越大。地方党政“一把手”均纳入环保追责的范畴,理论上当然是好事,但现实中能否清晰地界定他们的责任,能否对损害环境的高级别官员问责到位,则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