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诠释“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亡”
今年二月份,应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了诠释性答复,下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答复》认为“视同工亡”是例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立即进行救治而设计的,认定因病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亡”,应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
五月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也对“突发疾病视同工亡”的情形作出了诠释性意见。意见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应并重“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径直送医抢救”这四个要件,并应严格把握四个要件的同时性和连贯性。意见还列举“突发疾病视同工亡”的两个主要情形,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而至于其他情形例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则不应视同工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对“突发疾病视同工亡”情形的诠释,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既要体现人文关怀又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公平的原则,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突发疾病视同工亡”案件时,作出正确结论提供了依据,也为此类案件在司法审判和行政复议时,统一审查标准提供了参考。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