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17.03.2017 21:38
本文来源: 公安厅
湘妇字〔 2017〕6号
关于完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有效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深入开展 “平安家庭 ”创建,健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和谐,为我省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 “属地管理 ”和“谁主管谁负责 ”,落实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坚持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家庭成员权益,注重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坚持多元化解,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增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3.主要目标。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履职、妇联组织发挥优势、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主要渠道,以防范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为重要内容,完善衔接联动机制,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效遏制婚姻家庭纠纷引发重大刑事案件,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化解规范化建设 4.完善调解网络。市(州)、县(市、区)成立由综治、妇联、法院、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的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妇联组织,推动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及时、就地调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调解中心,负责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具体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或聘请专(兼)职调解员;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婚姻家庭辅室建设,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5.推进队伍建设。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司法行政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应配备 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婚姻家庭纠纷特点,选聘具备优良道德品质、相关专业知识、调解工作经验、职业资格认定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鼓励设立公益岗位,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员教育培训,通过专题辅导、案例研讨、业务竞赛等形式,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聘请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律师、社工、调解能手等,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有力支持。发挥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成立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心理咨询师协会等,为婚姻家庭问题提供职业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咨询辅导服务,协助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6.加强制度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达到 “八有 ”: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制度、有考核、有奖惩,“六统一 ”: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书格式,人民调解原则、程序、制度上墙,调解员职责、纪律、管理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开。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统计报送、文书和卷宗制作等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受理范围及方、调解程序和效力以及案件登记与归档等工作,确保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提升调解员队伍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健全纠纷排查、会商研判、调处衔接、联合化解、信息反馈、应急处置等制度,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三、推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创新发展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各级综治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促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化“平安家庭 ”建设,推进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将分析研判婚姻家庭纠纷列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的重要内容,关注两地分居、“上门女婿 ”、“三留守”人员等群体,开展涉重点时段、农村地区、流动人口等婚姻家庭纠纷专项排查化解行动,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加强各级综治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 “平台 ”作用,到 2017年,通过各级综治中心,健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场所;村(社区)综治中心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与警务室(站)、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实现衔接,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发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 “底座 ”作用,整合条线资源,设立综合网格员,将定期入户走访、排查上报、先期处置婚姻家庭纠纷作为网格员的重要职责,促进预防化解关口前移。 8.加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加强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及时提供心理辅导等危机干预服务,推动将心理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总结推广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的经验做法,努力建成婚姻家庭服务枢纽型社会组织,指导各地专业社工开展危机干预,扩大工作覆盖面,提升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水平。公安机关要落实《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有效干预,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及时作出告诫,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将《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事实认定证据;对家庭暴力人身伤害案件,发案前公安机关进行过告诫的,可作为处理案件的酌定情节。 9.推进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室建设,围绕群众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前教育,举办婚姻教育课堂,推动婚前教育工作进社区、进单位、进高校、进军营,宣传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培育良好婚姻家庭关系。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免费提供心理干预、矛盾调和、政策咨询、儿童保护等方面的服务,预防和化解因离婚等问题引发婚姻家庭纠纷。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引导当事人自愿通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妥善调处。 10.加强婚姻家庭纠纷化解衔接联动。加强访调对接,妇联组织对婚姻家庭纠纷类信访事项,落实分级负责、衔接调处和交办督办,及时化解纠纷。加强 110报警服务平台、 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 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对接,及时分流、引导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加强治安调解,完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村)警务室等基层执法单位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对接机制,对 110接处警、入户调查走访及其他治安活动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妥善协助处置,防止激化升级;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隐患问题,及时引导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室)等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疏导、调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一般性婚姻家庭纠纷转化为治安和刑事案件。纠纷化解过程中,对升级恶化、出现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予配合协助,依法及时处理。 11.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推广基层法院试点改革做法,探索建立家事审判庭和审判团队,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落实离婚等案件应当调解的规定,将调解贯穿诉前、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完善家事案件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加强诉调对接,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采取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保障调解效力。 12.深化“平安家庭”创建。坚持以解决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把群众意愿、群众评价作为 “平安家庭 ”创建的风向标,把婚姻家庭纠纷化解、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预防家庭成员违法犯罪等作为 “平安家庭 ”创建的工作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平安需求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总结实践经验,借鉴有益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进 “平安家庭 ”创建工作机制和方式手段创新,不断增强新形势下 “平安家庭 ”创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共治共享,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使广大群众共同创造和切身感受 “平安家庭 ”建设成果。 13.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妇联组织要积极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组织开展 “三八 ”维权服务活动,畅通 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好信访接待室,拓展网络等投诉受理渠道,推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社区工作者、 “五老人员 ”等多方力量参与,倡导社会志愿服务,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向院落、楼栋、家庭延伸,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婚姻家庭纠纷。加大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咨询、心理服务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专业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 14.加强信息化建设。 2017年,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全省妇联组织积极推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网上信访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在线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开展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立案,逐步推动相关单位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使婚姻家庭纠纷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情况下,都有相应力量及时介入开展工作,提高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效力。 15.营造法治氛围。发挥有关单位和家庭律师、志愿者队伍等作用,加强家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倡导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助友爱,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市(州)、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重点加强面向农村地区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使广大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意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改革高额彩礼等陋习,形成文明新风。 四、加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和支撑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深化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创造良好条件。各级综治、妇联、法院、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等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互相支持配合,狠抓推进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17.强化经费保障。推动落实《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湖南省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提高保障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落实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案件 “以奖代补 ”制度;鼓励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通过吸收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合法渠道筹措经费,提高保障水平。 18.严格责任督导。充分发挥考评的激励约束作用,将婚姻家庭纠纷引发 “民转刑 ”案件特别是重大命案等情况作为 “平安家庭 ”创建考核的主要指标,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责任督导和追究措施,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对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一次死亡 3人以上命案,根据综治领导责任制等规定,进行严格督查问责。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湖南省综治办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2017年 2月 20日本文来源: 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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