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置煤钢行业过剩产能职工 符合条件可内退
星辰在线10月12日讯(长沙晚报记者 朱敏) 省政府官方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化解湖南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从五个渠道采取分类推进方式安置职工。同时,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稳岗补贴、社保补贴等支持政策,确保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意见》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渠道一:企业挖潜消化一批。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国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渠道二:转岗就业一批。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渠道三:扶持创业一批。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可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
渠道四:内部退养一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止。退养人员退养当年的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内部退养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从退养的第二年起,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可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渠道五:援助服务托底一批。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