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称“自己举报自己检察官”所言不实

12.12.2014  13:47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因自己举报自己办错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退休检察官孟宪君最近备受关注。事情还要追溯到2005年,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职工高尚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被起诉,该案一审判高尚无罪;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高尚获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而一审、二审的公诉人正是孟宪君。

  按照孟宪君的说法,无论一审还是二审,他都认为高尚无罪,但因为“个别领导干预司法,要求无罪也要起诉以及一审过后要求抗诉,最终导致自己当年办了一个错案。”那么情况真如孟宪君所说吗?

  昨天,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称孟宪君向社会反映的部分情况与调查事实不符。对于这个说法,孟宪君又如何回应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吴贻伙说,去年11月25号,该院正式对“高尚挪用资金案”立案复查,后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启动再审而终止。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孟宪君向媒体反映的“有领导干预案件、检委会一致认为高尚无罪”等问题,与调查的事实不符。

  此前,孟宪君曾多次表示,高尚挪用资金案之所以被提起公诉,主要是因为有领导干预。对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吴贻伙称,没有发现这种情况:

  吴贻伙:因高尚代理的刘家保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被淮北市国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资购房终止,职工建房集资款无法退回。2005年5月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作出“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我院认为,该批示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此外,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对于这种说法,孟宪君昨晚接受采访时解释称,自己所指的干预案件的领导,并不是通气会上所说的张旭,而是另有其人:

  孟宪君:不是张旭,他(张旭)是纪检书记,跟这个案件起诉环节不搭边。而且我是听我们检察长说的,说市院领导说了,市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说无罪也要起诉。所以你别问了,起诉吧!如果没有他的指示我们就不起诉了。

  按照孟宪君的说法,正是这位主管领导的干预,让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而自己审查该案时,一直认为高尚无罪,这种意见也得到了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的一致认可。

  孟宪君:当时我们院的参加会的检委会委员,有检察长,副检察长,9个人都同意我的意见。检委会的一致意见是无罪,存疑不起诉。

  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方面,并不认可孟宪君的上述说法。

  新闻发言人吴贻伙:案卷材料反映,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该案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区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孟宪君说,当时检委会在讨论时,确实是一致同意他“存疑不起诉”的意见,但自己并不清楚几位领导最后的签字情况。

  孟宪君:一共8个人还是9个人我也记不清了,反正事实是当时表态是都是一致意见,存疑不诉。当时王向阳检察长签字报市检察院决定,而且3个副检察长也都是这样签的。但当时我没看。

  除了上述两个问题,吴贻伙还指出,此前关于“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也与事实有出入。

  吴贻伙: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

  对此,孟宪君承认自己记错了。但他认为,这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

  目前,“高尚挪用资金案”的再审结果还没出来,而通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闻通气会和孟宪君的回应,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细节得到确认,但有些疑问依然没有消除。比如,究竟有没有领导通过一些方式干预案件的依法办理?希望这件事情最后不会变成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罗生门。




(稿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记者 刘会民)
(编辑: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