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首发本年度环境资源缓刑禁止令

15.04.2016  11:39
   湖南法院网讯   (叶琳) 2016年4月11日,安化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发出了今年第一张“缓刑禁止令”。被告人尹某某、邓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参与林木采伐。

  2014年8月初,被告人尹某某、邓某某在只办理了20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烟溪镇双烟村的“进山坑”(地名)山中林木砍伐,后被告邓某某又将安化县烟溪镇姚家村“庙山坑”(地名)山中林木“超方砍伐”,经林业部门鉴定,尹某某滥伐林木蓄积35.0058立方米,邓某某滥伐林木蓄积51.9307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同时宣告“缓刑禁止令”,并当庭告知两被告人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恢复植被。

  法官寄语:安化县森林覆盖率达76.1%,被称为“中国最美的小县城之一”,人民群众要清醒地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一类的犯罪,今后除了要考虑传统刑法上“宽严相济”的政策,更多的要考虑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当事人认罪态度好的要适当使用“缓刑禁止令”和开庭时告知被告人应积极恢复植被方法,最大程度的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要将“缓刑禁止令”张贴到被告所在村组,通过让当地老百姓监督被告人执行“缓刑禁止令”的同时,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来源:安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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