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出台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暂行规定
3月3日,安化县正式出台了《安化县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是指对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排查、整改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实施的责任追究。问责对象为乡镇(含县经开区、县城南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和责任人,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单位和责任人。问责情形包括: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意见,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问责制度规定,经督促仍不认真执行的;未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工作严重拖沓的;对“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中发现的、媒体曝光的、上级督办的或下级报告的有关问题,逾期未整改完成、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监管部门未切实履行相应监管职责,执法不作为,工作不到位,配合不主动,处理不及时的;班子成员、部门(股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主要领导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和纠正的;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或者行业领域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涉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后,一年之内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两次以上整改发言的;其他需要事前问责的事项。问责方式包括: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据悉,《安化县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暂行规定》经过多次县委常委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慎重研讨、反复修改。《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督促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实行问责,确保安化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安化县安监局/陈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