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全面启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 推进监管执法重心下移
根据《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澧县全面启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委托全县的15个镇人民政府和4个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管执法作用,推进监管执法重心下移。
接受委托执法后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澧县安监局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符合按简易程序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澧县安监局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澧县安监局将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受理有关申诉、控告和举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管及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或因其违反委托协议,超越委托权限执法,造成执法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有权中止对该机构的委托执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吊销,停止其执法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
(澧县安监局/胡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