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首邀“代理家长”参与庭审
湖南法院网讯 (胡淋伟) 11月26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首次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花明楼社区书记潘润兰作为“代理家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到庭参与诉讼。潘润兰成为湖南省首位“代理家长”。
初中辍学,8次偷盗5000多元
该案被告人周某是位90后,初中还未读完就辍学了。父母在外打工,对其管教甚少。周某辍学后,每天上网,四处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结实了一些有不良习惯的伙伴。
2014年4月,囊中羞涩的周某同两位伙伴在长沙某商店内,盗走了黄芙蓉王烟4条,卖了几百元。这笔钱不久就被挥霍一空,周某又来到宁乡县历经铺乡历经铺村,盗走了村民的摩托车。2014年9月,周某来到历经铺乡历经铺村,闯入居民家中,从柜子中盗走存折、身份证、户口本等物。后来又到长沙某银行取走了存折上的现金750元。
2014年到2015年4月间,周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共8次,盗取他人现金、香烟等财物共计5328元。
2015年8月5日,周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8日,周某被县公安局逮捕。
父母缺席庭审,“代理家长”及时疏导
被告人周某出生于1997年,案发时未满18岁。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的父母没有参加庭审。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为周某邀请一位“代理家长”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代理家长” 潘润兰是全国人大代表、花明楼社区书记。开庭前,潘润兰与周某单独进行了沟通。悉心询问了他的家庭、人生经历等。潘润兰关心的话语,让周某逐渐放松下来。
庭审过程中,有了“代理家长”的陪伴,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真诚地表示认罪。法庭经过审理,也接受了周某认罪的表态,对周某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庭审判决周某8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结束后,潘润兰又参与了法庭教育,与周某进行交流,及时疏导周某的情绪。“我希望你不要丧气,要有信心,一定要好好的改造自己,好好学习,以后还是要回归社会,社会和大家都不会嫌弃你的。”
代理家长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代理家长”到场是指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审判时,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指其父母)因是共犯或者已经死亡等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因其犯罪行为家长不愿到场时,为了切实维护这些失足少年的正当合法权益及有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指派合适的成年人担任其“代理家长”代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代理家长一般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备一定的心理或法律常识、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未成年犯一般来说身心都不是很成熟,对一些事情的认识和法律的理解都很有限,尤其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往往表现出紧张、害怕和无助的情绪。当家长缺位时,法院通过选派合适成年人担任其“代理家长”。在开庭前,“代理家长”开展社会调查及心理调适,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的教育、生活背景,剖析犯罪成因,消除其不良情绪。在审理时,“代理家长”协助法官开展富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庭审结束后,“代理家长”会对被告人进行持续的帮扶、挽救,帮助他们重获新生,树立对美好生活的信念、信仰。
来源:宁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