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深夜攀爬护栏摔伤 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判赔67.8万
14.08.2015 17:2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唐某某系某学校全日制寄宿学生。2013年3月8日晚9时40分左右,唐某某在熄灯就寝后玩手机,被生活老师发现,老师及学生会干部要求唐某某交出手机,唐某某沉默并拒交手机,老师和学生会干部遂离开原告寝室。不久,老师及学生会干部又来到唐某某寝室,敦促唐某某交出手机由老师保管,唐某某一直保持沉默并拒交手机。2013年3月9日凌晨4时许,唐某某起床从所住的4号公寓2楼来到6楼想通过攀爬走廊护栏离校回家。攀爬中唐某某不慎掉下摔倒在地面花坛内受伤。当日凌晨6时20分左右,学校发现后将唐某某某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唐某某损伤评定为六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365 030.25元。事发后,唐某某因与学校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至湘潭县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系某学校全日制寄宿学生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某学校理应对其的人身安全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某学校对唐某某违反学校的纪律进行批评教育其行为虽没有过错,但事后,某学校对唐某某的人身安全未尽到管理注意的义务,致使唐某某于第二天凌晨四时左右从二楼走至六楼,从六楼攀爬走廊护栏时摔下受伤唐某某摔下后,也未及时发现进行救治,故某学校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唐某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2周岁,对自己攀爬六楼走廊护栏具有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也有一定过错,对其损害后果发生有一定责任。遂依照有关法律判决:由某学校赔偿唐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28527.23元。
一审判决后,唐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官多方做当事人工作,并与一审法官一起深入某学校,现场办案,组织协调,阐明法律关系和分析责任,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由某学校一次性赔偿唐某某医疗等经济损失67.8万元。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4.08.2015 17:22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