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赔偿难 法官倾心调解终结案

06.05.2016  11:06
   湖南法院网讯   (鲁静) 近日,在华容县人民法院注滋口法庭办公室,法官将2万元现金交到了学生曾某的父亲手中,至此,一起已发生两年之久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终于以调解结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2014年3月28日下午,学生曾某在某小学上体育课时,被同校同在上体育课的学生周某在打球过程中的球伤到手臂,致使曾某左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曾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873元。事后,曾某父亲多次找到周某家长和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却遭到两方互相推脱责任。2015年5月至6月,曾某父亲通过某乡司法所多次与学校和周某父亲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仍未果。2015年12月15日,曾某父亲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小学和周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合计77464.1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往某乡司法所依职权调取其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调解笔录,并一一调查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在熟悉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试图在开庭前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却因周某父亲要求原告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周某用球伤害了曾某,否则不同意赔偿,致使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只得定期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周某的父亲对原告曾某的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对曾某的伤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重新鉴定。

  在重新鉴定期间,承办法官迅速抓住调解有利时机,采取各个击破的调解方法,与发生纠纷的曾某、周某和学校,逐一单独开展调解。首先,法官对被告某小学单独做调解工作,依法释明: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学生校园受伤的赔偿责任。该学校校长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苦于农村学校经费紧张,只同意赔偿15000元。接着,法官对被告周某父亲单独进行谈话,明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曾某的手臂是周某在打球过程中的球伤着的基本事实,虽然周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但周某为直接侵权人,依法仍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周某父亲听后也觉得法官说得有道理,表示愿意赔偿5000元。再接着,法官主动约曾某的父亲前来法院单独谈心,明确风险提示: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曾某的伤情有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同时告知学校和周某同意承担相应赔偿的数额。曾某父亲经法官苦口婆心地分析利害关系后,也欣然接受了调解方案:周某赔偿曾某损失5000元,某小学赔偿曾某损失15000元。最后,法官组织三方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三方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签收民事调解书时履行完毕,做到了案结事了。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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