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湖南公开征求意见
22.06.2016 17:00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今天,湖南省政府网站发布《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如果你有何意见建议,即日起至7月15日,可通过信函(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杨志华,邮编:410004)、电话(0731-89990712)、传真(0731-89990730)、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等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意见。
高校应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干预机制
《意见稿》指出,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
学校要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寄宿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妨害学校和学生安全的,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作出其他处理。
同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还应在上下学时段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将学校规定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重视留守儿童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等。
高校应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预警和干预机制;与实习单位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等。
发生纠纷合法解决,鼓励学校投保为学生“护航”
《意见稿》明确,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学用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等。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向教育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受伤害学生、学生亲属及其代理人应当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不得制造、散布谣言等。
《意见稿》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具体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障需求的保险险种,提高学生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障水平。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22.06.20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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