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07.10.2014  15:06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清单

 

审批事项名称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设立

审批窗口单位

长沙市教育局窗口

窗口电话

0731-88665114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备         注

申办报告

①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

②办学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及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①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②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

联合办学协议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社会组织联合办学的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①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②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上四项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①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②理事会(董事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内职务);

③理(董)事长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④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议定理(董)事长、法人代表、章程、聘任校长等事项。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

①法定代表人可由理(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籍、个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理事会聘任校长的决议或聘书

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①校长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

②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财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10

办学场地的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11

学校校舍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

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13

学校的发展规划

 

14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教育教学、劳动人事、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15

筹设情况报告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发放了筹设批准书的,要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期所做工作报告。

           

办理部门:民办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4899715    84899716

 

 

 

 

审批事项名称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审批窗口单位

长沙市教育局窗口

窗口电话

0731-88665114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备         注

学校申请分立或合并的报告

 

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分立或合并的决议

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董(理)事会或学校公章

学校财务清算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

学校法人代表关于变更的承诺书

对学校变更前的债权、债务、教育、教学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理等作出责任承诺。

           

办理部门:民办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4899715    84899716

审批事项名称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

审批窗口单位

长沙市教育局窗口

窗口电话

0731-88665114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备         注

学校申请名称或层次或类别变更的报告

 

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名称或层次或类别变更的决议

会议决议必须经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董(理)事会或学校公章。

新名称的核名登记

由民政部门出具。

学校已达到拟变更至新层次或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说明材料

申请变更学校层次或类别的,必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进行说明、

5

学校法人代表承诺书

对学校变更前的债权、债务、教育、教学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理等作出责任承诺。

           

办理部门:民办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4899715    8489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