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涉诈骗被拘 北京百岁老人独行千里求探视
红网长沙8月3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张树波 实习生周思远)8月28日上午8点左右,104岁的傅兆菁(化名)拄着拐杖,提着一个红色袋子,来到长沙雨花公安分局井湾子派出所。
14个小时前,老人独自一人从北京西站上车,随后跨越1605公里到达长沙。
老人是为了来探望自己的孙子。得知从小带大的孙子因涉嫌诈骗被派出所拘留后,傅兆菁一直希望有机会见一下。8月27日下午,她带着一张写有派出所地址的纸条,瞒着家人,从北京出发了。
百岁老人到派出所“求探视”
“28日一大早,老人就到派出所了。”8月30日下午,井湾子派出所赵警官回忆,当天早上8点左右,一位满头白发、拄着拐杖的老人来到派出所,说想找自己的孙子。
民警查看老人的身份证后,发现她已有104岁高龄。经过详细询问,得知老人从北京来,与孙子已经几年未见。经过查实,老人的孙子赵某因涉嫌诈骗,今年8月份被警方刑拘。
“老人年纪大,我就一直陪着。”赵警官说,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又是一个人从北京坐火车到长沙,派出所特意为她安排了一间房,并为其准备了沙发。时间到了中午,怕老人饿着,派出所又给老人准备了饭菜。
未能见面老人失落随家人返京
赵某因被刑拘,按照规定不能见面。民警向老人解释了很久,然而老人并不愿放弃。由于无法做通老人的工作,民警随即与老人的女儿取得了联系。
28日晚七八点,傅兆菁老人的女儿从北京赶到长沙,随后赶到井湾子派出所。当晚十点左右,女儿才将在派出所的傅兆菁劝到附近的宾馆休息。
然而,第二天一早,老人再次来到井湾子派出所。傅兆菁老人告诉民警,她瞒着家人,独自一人从北京到长沙,就是想见一下自己的孙子,“(我)从小把他带大,和他很亲。”老人说,她已经和孙子有几年未见,很想念。当民警反复解释其孙子因“犯事”不能和她见面时,老人有些失望。
傅兆菁的女儿告诉民警,母亲来长沙并没有告知他们,发现母亲不见后,家人都很着急。8月29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傅兆菁老人乘车返回北京。
孙子:得知奶奶来探视,说自己“不孝”
赵警官表示,老人的孙子赵某今年45岁,生活在广州。赵某的案子发生在2011年,随后被列入网上追逃,今年在广西南宁被抓。
“得知奶奶来找他,他一直说自己不孝顺。”赵警官说,民警将傅兆菁老人来长沙的事告诉了赵某,赵某很感动。赵某称,当年因为自己出了一些状况,他以买房子为由,骗了朋友的钱。
老人:一手带大的孙子,希望大家关照
8月30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傅兆菁老人。傅奶奶说,她已经返回北京住处,自己年纪比较大,感谢一路上帮助她的好心人,其中包括火车上照顾她的列车员,还有井湾子派出所民警的照顾,她想邀请好心人到北京玩。
傅奶奶说,她现在是一个人住,孙子从小跟着她长大,后来孙子不读书后离开了她。如今,她已经几年没见孙子了,“他从小跟着我,很疼他。”
井湾子派出所赵警官说,涉事的赵某是老人的长孙,老人对孙子的感情比较深。
傅奶奶说,她从家人那里得知孙子涉嫌诈骗被刑拘后,就想办法了解到孙子现在待的地方,希望能有机会见一下。得知按照法律规定无法见面后,她有些失落。老人说,希望民警能多关照一下孙子,她心里非常感激。
探孙路上
看到老人1911年出生,列车长吃了一惊
从北京西到长沙火车站,里程数是1605公里。傅兆菁老人这场独自一人的“探孙之行”,也给Z201次列车列车长夏锐留下了深刻印象。
8月30日晚7点,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傅兆菁乘坐的Z201次列车列车长夏锐。
夏锐回忆说,27日下午,Z201次列车到达北京西站,当时在9号车厢附近发现一名白发苍苍的老人,“看起来八十多岁,身体很硬朗”。
“老人一个人拿着行李,我就上前询问情况。”夏锐说,当时老人是一个人,他询问老人为何没有人陪,老人说自己女儿都七十多岁了,身体还不如自己。夏锐查看了老人车票,发现是16车厢的硬座,他提出可以给老人补一张卧铺,但要去15车厢补票。
“(老人)耳朵不太好,说话声音很大 。”夏锐说,在与老人沟通后,老人走了几步,他突然闪念,“身份证号码是1911年,岂不是100多岁了。”夏锐说,他赶紧安排老人就近上了10号车厢卧铺下铺。开车后,他特意嘱咐列车员照顾老人,帮老人冲水。将老人安顿好后,夏锐又嘱咐列车员,晚上不要睡在乘务间,坐在边座上看看老人晚上有什么需求。
夏锐说,老人年纪大,他们用团费帮老人补了一张卧铺,并为老人提供了免费的晚餐和早餐。“晚饭帮老人准备了面和几个小菜。”夏锐说,老人说没有吃饭,询问她有什么忌口,想吃什么后,老人提出吃面条。
第二天早上七点多,列车员又为老人准备了早餐,除了面条、稀饭外,有一名列车员把给自家孩子买的牛奶也贡献了出来。列车抵达长沙站后,夏锐将老人送下车,车长编写了重点旅客登记本,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交接,交代好老人出站等后续事宜。
列车离开长沙后,夏锐通过车站值班员了解到,老人要去的派出所距离长沙火车站有蛮远的距离,“后续事情车站值班员都安排好了。”
相关法条
祖母非近亲属范围不符合会见嫌疑人主体条件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综合上述规定,祖母并非近亲属范围,不符合《看守所条例》中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会见的主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