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前提

01.12.2014  00:20

  长江商报消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中国已酝酿了20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完成了制度层面的准备,呼之欲出。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在国外发达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34年1月1日美国实施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信息显示, 截至2014年11月底,有112个国家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各国政府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渠道,是各国金融机构退出的制度保障,也成为各国金融稳定一项重要举措。

  事实上,自1993年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起,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酝酿了20年。2012年底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要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此次三中全会的《决定》更是表明了高层力推存款保险制度的决心。存款保险制度的加速推进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大势所趋,也是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前提。

  对于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而言,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2013年7月20日,央行全面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管制,这是2013年以来,在金融领域推出的最为重大的改革举措。而中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关键是放开存款利率管制。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看,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需要根据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因为,在利率管制时代,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利率均进行管制,银行可以因为管制利率条件下产生的利差获取利润。但放开对存款利率的管制后,这种情况会发生变化。目前, 中国商业银行同质化比较严重,利率市场化容易导致存款利率增速快于贷款利率增速,造成利差缩小,从而使经营压力比较大的银行更倾向于进入风险高的区域。一旦风险管理不善,将形成破产。 这里就需要考虑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而对于行进中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来说,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除了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立法体系尚待完善之外,最为突出的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尚待建设。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乏, 人民银行处置危机金融机构后需用大手笔资金进行“埋单”。同时,在处置危机金融机构过程中,人民银行是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组织清算者,但在运用再贷款清偿债务后,又成为问题金融机构的最大债权人,两种法律角色合二为一,产生了角色混淆的现象。 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尚不完善成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主要障碍,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等基础性金融制度的建设迫在眉睫。

  ( 摘自:2013年11月19日 长江商报)

[编辑: 李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