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存款保险制度初期更适用单一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在酝酿20年之后,终于将在2015年5月1日正式落地,这一制度是国内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并将从多个维度影响金融机构和金融秩序。
证券时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
证券时报记者:存保制度推出后,是否可能出现大量中小银行倒闭的情形?
曾刚:从目前来讲,银行,或者各种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实质上都存在法律问题,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条例实际上还没有。之前并不是没有金融机构出现过问题,但几乎没有破产清算的案例。
过去十几年,银行业改革中不少内容涉及到对部分银行的重组,引入新的资本,剥离坏账,改变资不抵债的现状,这也是处置问题银行的一个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这和银行业牌照的稀缺性有关,如果牌照本身有价值,引入资本重组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
从趋势上来讲,随着市场化以及金融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牌照价值逐渐降低,如果有问题的银行确实没有扭转的价值或者可能性,直接退出对全社会来讲,的确是一个成本更为低廉和有效的方法,有了存保制度以后,有了破产处置的法律依据之后,问题银行的处置手段就多了一种选择。
证券时报记者:存保机构如何协调和现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曾刚:中国有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即中国银监会,会对银行日常经营从微观、审慎的角度进行引导,目前,银监会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规范和国际化的监管构架。
存保机构涉及到差别费率及问题银行清算时,也会对银行产生一定监管职能,不同国家存保机构的监管职能有所差异,像美国,存保机构的监管职能权限就很大,其他大部分国家会低一些。
对中国来说,目前已经有了银行业监管的主导机构,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赋予存保机构过大的监管权限。对于存保机构的监管职能,通俗来讲,就像是办丧事的机构,负责料理问题银行的后事,如果银行已经无力回天,没有重组的路可走之后,主要事情应该交给存保机构去负责;在此之前,银行出于健康、稳定的状态,存保机构对其的监管权限应该保持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之内。
证券时报记者:如何看待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问题?
曾刚:从国际实践来看,一个国家的存保制度中,单一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都有存在或者同时使用,两种模式各有优劣。
单一费率实施上比较简单,但可能存在道德风险,风险高的银行可能会进一步提高其风险容忍度。
风险差别费率,可以解决上述激励问题,但也有缺陷,首先是如何保证风险差异定价的准确,从模型数据上看,很难支持有一个很准确的定价,如此差别费率的制定就可能存在不科学性,也可能解决不了风险激励问题;其次,风险差别费率会加大竞争的不公平,中小银行必然承担较高的费率,这意味着在和大银行的竞争中,小银行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而这种监管机构的差别评级被市场认知后,可能会产生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大其风险。
中国的存保制度费率没有公布具体制定细节,但首先之前监管层提到初始费率可能会比较低,低于大部分国家,其次是存款保险条例中也明确提出了风险差别费率。
我认为,为了保证对银行业的影响比较平稳,短期内建议实施单一费率,风险差别费率计价上不一定科学,也可能会对公众认知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紊乱。
而风险差别费率可以在中长期实现,并基于对银行风险大小评价来进行定价,比如CAMELS评级制度,对银行从资产质量、管理质量、盈利性、流动性以及对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六项标准对银行运营质量进行评价。
证券时报记者:存保制度将会进一步提升银行负债成本,你是否认为监管层应该在其他方面予以补偿?
曾刚:存保制度即使初始费率很低,毫无疑问也会拉高银行存款成本,尤其是在目前存款准备金费率仍处于较高水平的情况下。
对于大中型银行来说,存保费用对其影响有限,但对小银行来说,本来风险相对较高,存款成本也会比较高,存保费用的推出,就进一步抬高了这些机构的存款成本,进一步这些机构服务的对象的贷款成本就相应提高了,而小型银行本身就是支农支小的普惠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短期实施单一费率以及未来可能实施风险差异定价的同时,建议对中小金融机构实施一定的风险补贴,比如达到某种标准的银行保费上的豁免,或者其他形式的补贴。(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