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迁出的“外嫁女”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

24.04.2015  20:27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原告徐某与被告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镇茶叶岗村村委会及该村第三村民小组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被告茶叶岗三组集体所有的一宗土地因修建尚德路被国家征收,获得了一笔征地补偿款,后经该组大部分成员开会讨论制定了《三组土地款分配方案》,该组127人参与了该笔土地征收款的分配,人均分得7524.1元,但该方案没有确认原告徐某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徐某是否在茶叶岗三组制定土地款分配方案前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经查明,徐某因出生在茶叶岗三组而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承包土地等权利,徐某虽系“外嫁女”,但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移,且在该组缴纳了相关税收、社会保险基金及农村合作医疗费等,虽出嫁到石门桥镇高岭村,但该村从未给其分配生产资料。因此,法院认定徐某一直具有茶叶岗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该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受参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镇茶叶岗村委会及茶叶岗三组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7465元”的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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